法院判決離婚的條件!
1.重婚者。
2.與人通姦者。
3.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。
4.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,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虐待,至不堪共同生活。
5.夫妻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。
6.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。
7.有不治之惡疾者。
8.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。
9.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。
10.因故意犯罪,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。
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,難以維持婚姻者,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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